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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被扭曲的「力霸案」─沉淪的政治與司法




我曾是力霸公司的受僱員工,也是「力霸案」中檢調單位所稱的高層涉案人,951229日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公司重整,隔日公司負責人王又曾夫婦逃離國外,引發社會關注。緊接著相隔不到十天的時間,檢調單位的約談、調查,風起雲湧,排山倒海而來,王又曾的家族成員及公司高階主管陸續被收押,上百位員工紛紛被約談、交保、限制出境。


9639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偵查終結,迅速將百餘名員工起訴並求以重刑,至971231日台北地方法院重判百餘名員工有罪。


自案發迄今兩年多來,我們涉案員工默默無語,不敢向社會發聲,請求伸援,因為無論我們員工如何解釋,都已經無法改變「力霸案」被檢調單位扭曲及放大渲染的負面印象,因此我們選擇沉默以對,忍受親朋好友異樣的眼光及社會侮辱的觀感,期待的就是司法能還給我們受僱員工一個正義、公平的判決,但台北地院一審的判決,令我們徹底失望,因為司法終究抵不過已被扭曲的社會觀感及壓力,司法還是欠缺公平審判的魄力。


兩年多來許多受僱員工忍受強大的壓力,忍受檢察官在法庭上及法官在判決書上的羞辱。員工有人憂鬱住院、有人家庭破碎、身敗名裂、財產不保、失業無職、頓失依靠,我們不敢吶喊,因為得不到社會的同情。每逢夜深人靜,獨自沉思,到底「力霸案」是怎麼了?我們的司法出了甚麼問題?政治力介入辦案為的是什麼?受僱員工何辜要成為政治的犧牲品?如何教育下一代要忠愛這個國家?社會上又有幾人明瞭「力霸案」的真實面貌?然而一般人從媒體及社會各層面所看到、聽到的是「力霸案=掏空案」,掏空總金額五、六百億元。


兩年多來我們就這樣背負了「力霸」原罪,未來還要面臨冗長的司法程序、民事、刑事的繼續追殺及高額的律師費,尤其是六位被收押一年多的受僱員工,其交保金及律師費,全部靠家人到處張羅調借才得以保釋出來,涉案員工無日不在惶恐中過日子,痛不欲生。事到如今,我们不能再沉默的任人污衊,有必要站出來說明一些事實,否則社會錯誤的認知及扭曲的觀感,真讓所有員工情何以堪及難以承受之重。


﹝一﹞、「力霸案」不等於「掏空案」:「掏空」兩字給一般人的感覺就是把公司的錢以不法方式放進私人口袋裡。綜觀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自89年起至95年止,7年當中本業經營虧損127.8億元,支付銀行借款利息136.7億元,合計264.5億元,兩家母公司所轉投資的關係企業,89年至95年止利息支出96.97億元,母公司及關係企業償還銀行借款本金141.9億元,總計本業經營虧損、利息支出及償還銀行借款在近7年當中總計達503.37億元。若再加上投資﹝護盤﹞集團上市股票的虧損約100億多元,則力霸、嘉食化集團所屬企業,自89年至95年總計資金支出及損失有600億元以上,係屬不爭之事實。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自927月向銀行團申請紓困,到95年底資金調度吃緊而向法院聲請重整,明顯看出「力霸案」本質上係屬「紓困案」,卻被檢調及司法扭曲為「掏空案」,與事實完全不符。


﹝二﹞、「力霸案」受僱員工沒有犯罪或不法所得:社會普遍的錯誤認知是:「力霸案涉案員工一定都有拿到好處」,這是我們身為受僱員工最承受不起之重。從9639日被起訴,至971231日宣判為止,從【起訴書】到【判決書】內容,都沒有證據證明「力霸案」涉案受僱員工有任何不法犯罪所得,97429日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對被收押員工裁定停止羈押、准予交保的【裁定書】上明白記載:「本案審理迄今,公訴人﹝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表面可信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有將犯罪所得藏匿在海內或海外情形…..」、「被告等人係受薪階級,其主要收入來源係在力霸集團各公司任職之薪資所得…..」等語。由此可見受雇員工均無犯罪或不法所得,亦為法官所認定之事實。社會之錯誤認知讓我們員工啞巴吃黃蓮,人格、名譽及家庭遭受極大傷害,到現在投資人保護中心、中央存保公司等尚要對無不法所得之受僱員工趕盡殺絕,要求員工賠償,豈不荒謬至極。


﹝三﹞、「力霸案」偵辦過程充滿政治力黑影:951229日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聲請公司重整,法院有六個月的審查期,然而法院尚未開始審理重整案,96110日一大批無厘頭的檢調人員就到公司大肆搜索,密集約談員工、羈押人員,誘導不實筆錄﹝應全面調閱偵訊錄音、錄影﹞,檢調單位就像一頭蠻牛闖入商店,將店裡撞得亂七八糟,然後拍拍屁股,一副沒事,回頭就走。讓搖搖欲墜的公司陷入更大的危機。因此令人不得不強烈懷疑;在當時執政的陳水扁政府領導高層操作下,將「力霸案」擴大偵辦,從老弱婦孺、基層員工到董事長一個也不放過,將力霸、嘉食化公司的「紓困案」透過檢調單位的誤導及扭曲,再大肆渲染為「掏空案」,種種跡象顯示政治權謀介入甚深,時間太過巧合,企圖以連續操弄「和艦案」、「紅火案」、「力霸案」、「東森案」、「英華達案」、「寶來證券案」等案,來移轉陳水扁在9510月前就已發生而尚未爆發的貪污案醜聞。事實證明當時正逢陳水扁貪污案被高檢署黑金中心發現有疑,黑金中心行文調查局洗錢防治中心,要調查陳水扁相關資金流向,調查局洗錢防治中心主任向局長葉盛茂報告,葉盛茂將高檢署黑金中心來函要求調查之情資呈報陳水扁。由此可合理懷疑為掩飾陳水扁之犯行將被揭發,而指示調查局將調查目標刻意移轉到「紅火案」、「力霸案」、「東森案」等案,且加以扭曲並大肆渲染,移轉社會焦點,避免「陳水扁案」爆發而影響9612月的立委選舉,及973月的總統大選,以謀取政治面的利益。否則檢察官怎會在短短兩個月內將「力霸案」草率偵結起訴,偵查期間獨立辦案的司法檢察官卻還要到行政院開會報告,起訴當天檢察官還透過法務部將起訴書呈送行政院長,當時的行政院長蘇貞昌還大加讚揚、嘉勉檢察官偵辦效率及辛勞。而檢察總長陳聰明曾表明,只辦公司決策負責人,不要拿員工開刀的立場,也都被政治力介入而推翻。檢察官的偵辦任務完成後,就有負責該案的檢察官升任地檢署主任級檢察官,政治操弄司法的痕跡非常清晰。在今日追求民主、自由、人權的時代,怎會做出這種不可思議的惡行。更令人迷惑的是王又曾為何要逃離海外?難道有政治高層逼嚇他不得留在台灣以免產生政治麻煩嗎?


﹝四﹞、「力霸案」審判過程充滿主觀心證及社會壓力,失去公平審判的機會:從案發到起訴,政治力主導整個盤局,檢調單位配合扭曲渲染,引導社會負面觀感,所謂「偵查不公開」已成笑話,造成後續司法審理的社會壓力,法官是否有能力承受被扭曲的強烈社會負面觀感而作出公平審判,就看法官的魄力及抗壓力。然而在地院一審,我們沒有明顯看到這樣的期待及魄力,反而看到強烈心證在主導審理程序,法庭上被告對自己有利的論述,若挑戰法官既成的主觀心證,常會遭法官訓斥而心生畏懼不敢多説,對於被告有利的論述及證據,大多未被法官採信或調查,讓所有辯護律師大失所望。判決書論述及依據也讓專業法律人看不懂所判為何?專業的經濟、商業知識及實務,法官並不太清楚也搞不懂,整本判決書內容倒像是起訴書,其内容或缺乏證據,或證據不足,或程序正義有暇疵,或認事論理前後矛盾。「竹篙接菜刀」,一頭霧水,台灣司法需要盡快建立專業法庭制度或陪審團制度,否則一位法官什麼型態的案情都可以審判,那「人權」要獲得保障就靠菩薩保佑了。


﹝五﹞、「力霸案」浪費了許多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本案在總體及本質上係屬「紓困案」而非「掏空案」,至為明顯,受僱員工無任何不法犯罪所得亦為【起訴書】、交保【裁定書】及【判決書】所認定之事實。員工不可能叫王又曾去犯罪,就算王又曾要犯罪也不可能會讓員工知道。至於王又曾是否有將公司資金挪為私用?私用金額多少?應該只要調查管理王又曾私人帳戶的財務人員就清楚。王又曾掌控整個集團各公司的財務運作,但其財務運作及用途亦應僅王又曾及參加每天財務調度會議之少數財務主管才得以知悉,亦應由其負起責任,怎會無限上綱到從小職員到總經理、董事長共上百人都列被告起訴及判刑,除了沉淪的政治及司法外,我實在想不出其他原因。這是一件需要政府、司法、媒體、社會各層面共同檢討的特殊案例。相信我们的社會還潛藏著很多類似的案情。就事論事,陳述「力霸案」被扭曲的過程。


【作者: 王金章 謝謝轉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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